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试行)

http://www.3328.tv/xiehui/ 2012-08-31 11:06:18 浏览次数: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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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做好推广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有关进口企业在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按照标签管理系统运行要求,做好规范进口食品报检工作和标签备案资料整理工作:
    (一)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2、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
    6、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三)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应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口岸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公司的公章。
    (四)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或经上海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标签报告,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符合有效国家标准的,首次进口时在标签系统中备案的,可以免于提交前述所列第3到7项资料。
    (五)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二、在标签管理系统试运行期间,上海口岸对经由洋山港、外高桥港、机场空港、外高桥保税区进口的食品先行开展标签备案工作。
    三、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首次进口时,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备案食品的报检号,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领取包括有标签备案号的回执信息表。
    四、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
    五、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企业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签整改。再行进口的,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六、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以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七、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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