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要求, 2011年4月8日起上海检验检疫局对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请相关食品的境内进口商/收货人按照以下程序协助其境外贸易伙伴完成备案申请工作:
1、“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表”电子表格(以下简称备案信息表,见下载附件)可以由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协助填写,并负责具体的备案申请工作,保证表格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涉及多家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须按企业分别填写“备案信息表”。
2、企业在填写备案信息表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附件中电子表格所要求的位置填写,不得进行插入/删除行列,或者合并/拆分单元格等操作,备案信息表中标注有“*”号的内容是必填项,不得遗漏。
3、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向指定的上海口岸食品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直接申请备案,提交加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纸质备案信息表1份及其电子表格。
4、受理机构在确认申请备案信息完整准确,且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无重复备案记录后,将电子文档导入上海口岸备案数据库,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由受理机构在打印好的备案信息表上加盖“确认”字样图章,作为备案信息表回执。
5、从即日起,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上海口岸报检时,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日本输华食品境外进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表回执复印件。
6、之前,已经在上海口岸完成进口乳制品、肉类产品和食用植物油等产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申请的企业,无需重新申请。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