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办法采用投票制。
第九条 表决程序:
(一)议案说明;
(二)对议案进行讨论;
(三)表决;
(四)计算表决结果;
(五)通报表决结果;
(六)投票人对表决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条 协会会员大会在表决时,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成员1/2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表决时,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二条 表决后,有关表决的文件由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并由秘书长负责答复和实施。
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行规,会员应自觉遵守并贯彻实施。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请会员大会、理事会重议,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视为违反行规,按《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二○○二年六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