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章程》,以民主协商、公平参与、自我管理为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参与议事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涉及奶牛、牛奶生产和加工,及流通等相关问题提出议案。
第三条 会员议案的内容包括:
(一)关于行业协调方案的建议;
(二)关于奶牛、牛奶生产和加工,及流通等管理决策的建议;
(三)举报违法、违规、违反协会工作条例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四)关于行业协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
(五)其他涉及奶业行业发展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议案须注明提案会员。议案内容须简洁清楚,原则上一个议案只能包括一项具体建议。议案须附议案说明。
第五条 会员议案须有5家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方可成为正式议案,附议会员必须达到15家以上,该议案方可立案,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政府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的协调意向,协会应据此制定和提出相应议案。该类议案直接立案,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六条 在协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第七条 秘书长负责对议案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并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对于涉及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议案,暂时不能处理的,须向提出议案的会员单位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