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集时,须有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由会员大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个理事享有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奶业有关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每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只限于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