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年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