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玩具行业协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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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书面请求,应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行业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行业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会员的除名;
  (四)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五)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50%.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会长、副会长、监事任免的提名;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决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辞职申请;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超过50名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常务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 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八) 对协会工作有较大的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行业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实际情况,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创会会长单位出任的副会长担任,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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