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内蒙古奶业协会。其英文名称是Dairy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缩写为DAIM。
第二条 内蒙古奶业协会是由全区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协助政府进行行业自律,在行业中发挥协调、、服务、维权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奶产业的全面发展,为繁荣自治区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给予业务指导,自治区民政厅为本协会的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及办公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农业大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发展奶业的方针、政策;
(二) 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协作和经济协作;
(三) 反映生产者的愿望与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四) 组织进行奶业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搜集、传递信息,为本行业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提供信息服务;
(五) 组织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奶业产业化进程和集团化经营,促进奶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转变;
(六)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从业者的科技素质;
(七) 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区奶牛联合育种和牛群改良工作;
(八) 组织开展奶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和新技术推广,推进奶业的科技进步;
(九)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奶产品的质量监督;
(十) 参与组织、拟订和修改行业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推进其贯彻实施;
(十一) 开展与国内外奶业界的科技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
(十二) 创办好协会刊物;
(十三)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以及为奶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体经营者、合资和外资企业、有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凡对本行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包括外籍学者、离退休者)可聘请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特邀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在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及为奶业服务的相关行业的生产和学科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另定);
(五) 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统计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