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举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五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发起人单位,自协会成立之日起,获得常任理事单位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单位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以会议方式处理行业协会事务。每一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同一会员中产生。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和职业化。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为一名,监事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