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内幼儿园事件一直接连不断地发生,有事件发生就应该有人负责。幼儿园事件应该有哪些人负责呢?
今年9月,河南太康县一幼儿园内,3岁的男童浩浩(化名)滑滑梯时,衣服帽子上的绳子扭结在一起勒住他脖子,导致其窒息死亡。今年12月,媒体报道称,深圳某幼儿园的老师教唆小孩殴打一些犯错的同班同学。
近期,关于幼童在幼儿园内受伤的事故频发。在这些事故中,肇事者有的是同学,有的是幼儿园工作人员,还有一些则是来自幼儿园外的第三人。北青报记者也注意到,在一些幼儿园内的事故中,由于责任认定和后续赔偿的问题,园方和家长的矛盾极容易激化。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如何界定自己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康凯律师称,由于目前国家法律规定中,都强调幼儿园对小孩的安全保护责任,所以很多情况下,园方都需要在事故中承担责任。
“具体到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中,谁是过错方而定”,康凯律师解释道,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伤害来自幼儿园方,幼儿园需承担伤害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只有在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时方能够免责。而如果伤害来自幼儿园外部的第三人,那么伤害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幼儿园则根据是否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种情形,幼儿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编辑:海贼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