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师介绍:
育婴师,一个近年来新兴的职业,婴幼儿早期教育市场迅猛发展,聘请育婴师进行早期的科学喂养,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职业领域,来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专业的服务。作为一名育婴师,要遵守一定的道德和素养,了解一定的相关知识。
国家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适时推出育婴师(员)国家职业标准
在这样一个社会需求的大背景环境下,为了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理顺中国早期教育市场,使婴幼儿父母真正了解早期教育的重要意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7月开始组织国内婴幼儿卫生保健、营养、教育、心理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写了《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于2003年2月正式颁布。提出了科学育婴的理念和知识体系以及训练方法,突出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从育婴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首次将从事0-3岁婴儿护理和教育的人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来认定,为了保证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全面推出国家育婴师(员)职业就业准入制度。形成了科学、规范的育婴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认证体系。
育婴教育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和需求应运而生的新兴职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制定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考试题库》到教学方法、课件平台、考试鉴定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并形成规范的培训鉴定认证体系、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质量。通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可以使准备就业、择业的人员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已经在职人员充实知识、提高技能和综合素质,在日益规范、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中实现个人价值,实现育婴职业社会化、服务职业化,促进中国早期教育市场的发展。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育婴员、育婴师和高级育婴师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和审定的人员有:丁宗一、万燕、王练、王书荃、王丽瑛、吴凤岗、杜丽蓉、张斌、张立中、陈英、陈蕾、陈学锋、胡红星。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华夏汇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3年1月23日起施行。
六、本职业在2005年起开始在北京培训,由北京金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担相应培训工作。
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育婴员
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考试级别
1、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2、经考试合者,由中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等级的技能证书,(全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证书CVEQC初级、中级、高级;是相关人员求职、任职、晋升等,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4、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5、基本文化程度:本科毕业。
6、培训要求:
⑴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10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⑵ 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⑶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
8、鉴定要求
⑴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⑵ 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④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④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⑶鉴定方式:本职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⑷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⑸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操作四个工作内容。
⑹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际操作训练场地。
(编辑:灰太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