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妇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