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4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