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玩具协会章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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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协会办公会议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       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纪要,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掌握协会的发展方向,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领导和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 处理和决定协会常务工作;
  (三) 主持协会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副会长和会长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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