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三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