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0日开始执行,所有上牌校车为“湘A×S×××”(×表示数字)校车专段黄色号牌“。校车必须为专用车,否则不予发牌照。
刘婷介绍,目前长沙市共有中小学1284所,幼儿园1215所,在校(园)学生(幼儿)836872人,专用和非专用的校车共1787台。从2013年1月10日开始,各个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核发校车标牌及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签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需要准备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包括行驶线路和开行时间及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此外,交警在审核时,将对车辆进行查验,校车应当安装有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刘婷介绍,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目前,湖南省的相关文件正在制订中。为便民利民,对于非专用校车,现在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长沙交警同样按照《办法》进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标牌核发。
(编辑:七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