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5月起正式实施。与旧版相比,新版细则明确规定华侨在境外生育子女未在国内定居,可在京申请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此外,今后,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新生儿应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根据新版细则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另外,新细则中第七条中明确,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时,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此外,新细则对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新生儿随父入户也有详细规定。依据规定,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变更手续。
(编辑:海贼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