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的
幼儿园出纳员,利用工作之便为炒股竟挪用公款八十余万元,被判处十年六个月的刑法。
李某今年三十多岁,大学本科文化,原是北京市房山区某幼儿园出纳员。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倒现金及直接挪用单位托保费、伙食费等方式,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八十多万元,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因炒股所欠欠款等,至案发,李某挪用的公款只剩八千余元可以归还。
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对给幼儿园造成的损失非常抱歉,并警示广大股友,要以他为戒,做到理性、合法投资炒股,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程序审理,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全部退赔挪用公款。
(编辑:七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