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婴儿
指0月龄~12月龄的人。
3.2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 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单独或与其它食物配合使用时可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及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 原料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未完待续)
(编辑:华夏婴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