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多款产品涉嫌违规宣传

http://www.hxytw.com 2012/11/24 阅读数:107498

    汤臣倍健创建于1995年,汤臣倍健一直遵循“尊重每个人,享受每一天”,但目前汤臣倍健却陷入了涉嫌违规销售的事件。
    无独有偶,记者在走访汤臣倍健直营店时看到货架上摆放着“糖尿病健康搭档”、“心脑血管健康搭档”等产品,店内“营养顾问”称这些产品可以“预防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然而这些宣称药品功效的组合产品,事实上却根本不是药,只是保健食品。
    10月27日,在汤臣倍健万柳直营店,类似“糖尿病健康搭档”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混搭组合大量存在。

 

    乱象一: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却声称是保健食品
    近日,有消费者咨询记者,汤臣倍健两款美国原装进口产品没有蓝帽标志为何却对外宣称是保健品?带着消费者的疑问,记者查询汤臣倍健官网发现,汤臣倍健两款美国原装进口产品“骨胶原高钙片”以及“葡萄糖胺片”外包装上未标注进口保健食品标识及批准文号。记者随即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汤臣倍健两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发现在进口保健食品一栏,没有这两项产品的信息记录。
    针对此事,记者又以消费者名义拨通汤臣倍健官网提供的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清楚地告诉记者,“(这两款产品)都是保健品”。随后,工作人员开始向记者介绍产品功效:“骨胶原高钙片与葡萄糖胺片搭配食用可以增加骨密度,对于老年人的关节疼痛、骨质疏松具有改善调节作用。”
    10月27日,记者走访汤臣倍健万柳直营店时,店内“营养顾问”的回答也如出一辙。记者问及产品包装上是否有进口保健食品的批号时,店内“营养顾问”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这款产品没有蓝帽子标识,因为是美国进口产品,但是产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即业内俗称的“蓝帽子”),那么汤臣倍健能否以保健品身份销售就存在疑问。国家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如果按照正常渠道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在其包装上标注“国食健字J”批号。

 

    乱象二: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骨胶原高钙片”以及“葡萄糖胺片”并无相关的保健食品批号,那么按照国家规定,这两种产品只能被认定为普通食品。然而,记者却发现,在汤臣倍健官网“产品中心——按辅助功能分类——骨骼关节”一栏中,这两款产品赫然在列,并与汤臣倍健其他保健食品在一起展示。
    汤臣倍健官网介绍,汤臣倍健“葡萄糖胺片,美国原装进口,每片含氨基葡萄糖硫酸钾盐300mg、硫酸软骨素45mg、生姜提取物50mg。硫酸软骨素有助于促进葡萄糖胺渗入关节的过程,为软骨输送重要的营养素,帮助清除关节内的废物;生姜提取物有破血行气、通经止痛的功效,有助于减轻关节疼痛感”。显然,汤臣倍健如此宣传,绝不是把它当成了普通食品。
    “扰乱!这种现象是扰乱保健品市场秩序的因素之一。”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周邦勇对于这样的现象深感愤怒,“普通食品宣传功能是超范围的。”周副秘书长还向记者形象地比喻说:“保健食品是‘李逵’,这种现象就是‘李鬼’”。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消费领域资深专家武高汉告诉记者:“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有27个,每一款保健食品在申报的过程中,国家都有严格的要求,要经过各项实验、检验后才能认定其功能,比如可以提高免疫力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非保健食品宣称为保健食品,这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
    随后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北京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虚假广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在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暗示自己是保健品,明明是食品却模仿药品或者保健品来销售,这种一经发现将立即查处;另一种是在网上或者销售人员在口头上夸大宣传,若被监测到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则会联合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


    乱象三: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混搭销售宣传能预防疾病或改善症状
    记者在汤臣倍健天猫官方旗舰店看到,针对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妇产科、消化系统等疾病,汤臣倍健都给出了“解决方案”——以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混搭使用,实现其宣传的“预防疾病或改善症状”的目的。
    记者点击“泌尿生殖系统”,页面跳转至“膀胱炎”专区,下面列了四款产品,其中两款有“蓝帽子”的产品宣称有“杀菌抗菌、消炎、抗病毒”的功效,另一款没有“蓝帽子”的番茄红素软胶囊产品,其功能宣传为“预防和改善肿瘤、膀胱炎等”。
    邱宝昌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标示为保健食品的产品,不得宣传其具有药品的功能、作用或辅助治疗功能等,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1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记者发现,在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编辑: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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