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负责人应与学生一起进餐 专家建议应发挥家委会作用
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从4月1日起,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 其中规定所说的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业内人士解读为自近日成都七中实验学校爆发食品安全问题以来,政策层对社会各界广泛呼吁的一种及时回应。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从监督角度看,这一制度其实很难起到多大监督作用,因为不论是学校自营食堂,还是将食堂外包,学校都是直接利益方,很难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要对学校食堂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发挥家长的作用。
熊丙奇表示,学校的食堂供餐,属于非教育事务,而对非教育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是学校家长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假如一所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是独立选举产生,且能独立发挥对非教育事务的管理、监督作用,那么,学校食堂的问题,早已得到解决。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规定还指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配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配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编辑:华夏婴童网)